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销售方案备案与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向房管部门提交申报预售房源销售方案,销售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已备案的销售方案。
二、实行售前约谈与承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接受房管部门的售前约谈,配合开展项目销售前的检查,并向房管部门提交规范开展销售活动的书面承诺。
三、实行售中现场巡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项目销售期间,房管部门对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并接受房管部门的巡查和监督。
四、实行售后报告与抽查制度。商品房项目公开销售后五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房管部门报告房屋销售情况,提交认购人名单,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将认购人与所购房屋进行实名绑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项目销售完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房管部门报告销售进度;商品房项目销售后三十日内,房管部门按照所售房屋的一定比例对购房人进行抽样调查。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控制意向购房登记规模,意向购房人数多于项目准售房源的,倡导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如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我局将依法责令立即整改,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对拒不整改的,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警示名单,并可依法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资金拨付。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