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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名称:咨询婚前买房婚后办证问题
信件内容:我和我母亲在我婚前全额购房一套,面积89平,现在我已婚,需要办理房产证。请问:1、我不打算在房产证上加我丈夫的名字,办证时是否需要我丈夫在场并提供他的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如果需要,为什么需要? 2、婚后办证是否影响此套房作为我的婚前财产的认定?如果影响,如何解决? 3、办证能否去掉我的名字? 4、是否需要确认份额? 5、哪些资料只需提供原件、哪些资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哪些资料需要原价和复印件? 6、江岸区政务服务中心周末和五一假期是否上班?

信件回复

回复部门:市国土规划局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
  您所咨询的“我和我母亲在我婚前全额购房一套,面积89平,现在我已婚,需要办理房产证。请问:1. 我不打算在房产证上加我丈夫的名字,办证时是否需要我丈夫在场并提供他的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如果需要,为什么需要?2. 婚后办证是否影响此套房作为我的婚前财产的认定?如果影响,如何解决?3. 办证能否去掉我的名字?4. 是否需要确认份额?5. 哪些资料只需要提供原件、哪些资料只需要提供复印件、哪些资料需要原件和复印件?6. 江岸区政务中心周末和五一是否上班?”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武汉市已不再颁发房产证,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
  1.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动产权证书上不体现另一方的姓名,因此在不动产窗口申请办证时不需要您丈夫到场。
  2. 婚后办证不影响此套房作为您婚前财产的认定。
  3. 您可以申请去掉您的名字。
  4. 权利人份额由权利人自己书面约定。
  5. 所有资料均需要原件,核对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存档。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的规定提交资料申请登记。
  6. 政务中心每周六(9:00—12:00、13:00—16:00)延时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范围为存量房转移登记。
  感谢您对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对国土规划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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