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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人社办〔2017〕10号

日期:2017年04月17日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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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武汉化学工业区社会发展局,局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件),现对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持有市外签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人员在我市进行相关登记的问题 

  (一)对通过“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办理了《就业创业证》(非我市签发)的人员,在我市上线使用“省系统”之前,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在“武汉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之“就业失业管理”(以下简称“系统”)之“省厅数据查询”的“《就业创业证》信息查询”中将“省系统”中有关数据“下载到本地”后,再进行其它相关登记。上线使用“省系统”之后直接关联“省系统”有关数据。 

  (二)对持有省外签发的《就业创业证》需在我市进行相关登记的人员,应在“系统”之“外省《就业创业证》登记”中登记其《就业创业证》上的证件编号、签发日期及相关信息。 

  二、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问题 

  1、与我市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除按照5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还需提供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加盖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条章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直接到原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 

  2、与异地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转入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行失业登记的我市户籍人员,除按照5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还需提供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加盖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地转入”条章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在我市参加过社会保险的,直接到原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在我市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到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 

  3、与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在汉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除按照5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还需出具加盖了“湖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职工失业保险专用章”的《失业人员登记名册表》,由原企业(单位)直接到企业(单位)税务登记(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 

  4、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之前未进行过失业登记的人员,到户籍(非本市户籍人员到所持《武汉市居住证》上登记的现居住地,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到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直接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 

  三、关于企业(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问题 

  企业(单位)拟录用未进行失业登记(或对拟录用人员同时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且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应先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见51号文件附件1)和《武汉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册》(见51号文件附件2),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表(册)上签字盖章后,再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关于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问题 

  对已经退出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人员,再进行失业登记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应当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的认定。 

  五、关于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或“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问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或“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时,“系统”之“失业登记”的“失业时间”与“登记日期”应间隔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失业时间”与失业证明材料上的失业时间(或学历证书上的毕业时间)一致。 

  六、关于《就业创业证》审验的问题 

  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的人员需审验《就业创业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武汉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到其户籍(非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到其《武汉市居住证》上登记的现居住地)所在区(因创新社会治理的,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验。 

  (2)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到其就业所在区(因创新社会治理的,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验。 

  七、关于就业培训补贴对象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问题 

  (一)个人需求式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象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大学生中已毕业的“毕业年度大学生”和贫困家庭子女(含武汉市户籍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的人员)在参加个人需求式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之前,按照5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1(或第2、第4)项的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贫困家庭子女还需提供经区扶贫部门审核通过的《武汉市贫困劳动力培训需求及就业意愿建档立卡名册》。 

  以上对象在进行失业登记时或之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之“证件信息维护”的“其他记载事项栏”的“申请政策类型”中选择“就业培训”后,在“其他记载事项内容”中分别选择相应的对象,并在《就业创业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栏中打印相应对象和“申请就业培训”的信息,加盖经办机构条章。 

  2、大学生中“尚未毕业的毕业年度大学生”和“毕业学年大学生”在参加个人需求式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之前,按照51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就业创业证》,并在《就业创业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栏中打印相应对象和“申请就业培训”的信息,加盖经办机构条章。 

  (二)用人单位岗前技能培训对象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用人单位岗前技能培训之前,按照5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用人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照5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第(2)点的规定进行单位就业登记。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大学生中已毕业的“毕业年度大学生”和贫困家庭子女参加用人单位岗前技能培训时或申请技能培训补贴之前,按照5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第(2)点的规定进行单位就业登记。其中:贫困家庭子女还需提供经区扶贫部门审核通过的《武汉市贫困劳动力培训需求及就业意愿建档立卡名册》。 

  以上对象在进行单位就业登记时或之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之“证件信息维护”的“其他记载事项栏”的“申请政策类型”中选择“就业培训”后,在“其他记载事项内容”中分别选择相应的对象,并在《就业创业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栏中打印相应对象和“申请就业培训”的信息,加盖经办机构条章。 

  (三)参加就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 

  参加就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5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1(或第2、第3、第4)项和第二条第(二)款第1(或第2)项的规定先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审核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之“证件信息维护”的“其他记载事项栏”的“申请政策类型”中选择“就业培训”后,在“其他记载事项内容”中分别选择相应的对象,并在《就业创业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栏中打印相应对象和“申请就业培训”的信息,加盖经办机构条章。 

  八、关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问题 

  (一)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校大学生和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且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是指未在本人或合伙创办的经营实体以外的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之前,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登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5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开办个体工商户的“就业形式”选择为“个体经营”,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就业形式”选择为“其他自主经营”,下同),并根据其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贷款对象的认定,既在“系统”之“证件信息维护”的“其他记载事项栏”的“申请政策类型”中选择“个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后,在“其他记载事项内容”中选择相应的对象,并在《就业创业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栏中打印相应对象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的信息,加盖经办机构条章。 

  2、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按照5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第(2)点的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市人才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之“证件信息维护”的“其他记载事项栏”的“申请政策类型”中选择“个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后,在“其他记载事项内容”中选择“免除反担保高校毕业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栏中打印“免除反担保高校毕业生”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的信息,加盖经办机构条章。 

  (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 

  1、小微企业吸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劳动者,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之前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就业登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5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第(2)点的规定进行单位就业登记,并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贷款对象的认定,既在“系统”之“证件信息维护”的“其他记载事项栏”的“申请政策类型”中选择“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后,在“其他记载事项内容”中选择相应的对象,并在《就业创业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栏中打印相应对象和“申请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信息,加盖经办机构条章。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需提供的相应资料 

  (1)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的对象,需提供武汉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教育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学回国学生还需提供教育部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在校大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还需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刑满释放人员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刑满释放人员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 

  (7)返乡创业农民工还需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 

  (8)网络商户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9)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军队部门颁发的退出现役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0)其他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问题 

  (一)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应按照5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就业形式”选择为“个体经营”。 

  (二)创办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应按照5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第(2)点的规定进行单位就业登记。 

  十、关于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问题 

  按照5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第(2)点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其中所需提供资料中“被录用人员《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调整为“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关于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在同一个区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问题 

  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在同一个区的,在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地与纳税地不在同一个区的,在纳税)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相应的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 

  十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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